丰原生化: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7-02 06:42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2年6月30日(星期日)上午在公司综合办公楼6楼会议厅召开,公司董事长李 荣杰先生委托董事许克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出席会议,代 表公司股份86,378,1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8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张晓英女士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股份85,342,649股,占出席股份的98.8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 1,035,463股。 2、审议否决聘任辛卒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339,600股,占出席股份的0.39%,反对股份85,003,049股,弃权股份 1,035,463股。 3、审议否决聘任陶稚甫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341,600股,占出席股份的0.40%,反对股份85,001,049股,弃权股份 1,035,463股。 4、审议通过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结合公司实际,支付公司独立董事每人每年支付3万元人民币津贴(含税),独 立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其他职权时 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另行支付。 同意股份86,377,063股,占出席股份的99.99%,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049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以2001年末总股本176,978,800股为基数,用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144,943,091.03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5元(含税)送红股2股,总计可分配 利润支出额为44,244,700元,尚余未分配利润100,698,391.03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以2001年末总股本176,978,800股为基数,用公司资本公积金 1,028,197,658.45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本次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尚余资本 公积金922,010,378.45元。 同意股份86,378,112股,占出席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份86,378,112股,占出席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份86,378,112股,占出席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份86,378,112股,占出席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9、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章程》进行重新修订的议案 同意股份86,378,112股,占出席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安徽秋阳律师事务所常合兵律师对 本次会议的进行作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 与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均构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 决议。 四、备查文件 1、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秋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部分人员并聘任独立董事、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的报告。 4、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7、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8、关于对《公司章程》进行重新修订的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6月30日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安徽秋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 委托,指派常合兵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关的全部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于2002年6 月1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如期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公司综合办公楼六楼会议厅召开。因此,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指定许克强董事 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记录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大会的股东8名,代表股份数为86,378,112股, 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的48.81%。其中,国家股股东1名,由委托代理人 出席;流通股股东7名,本人出席的4名,代理人出席的3名。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共16人出席了会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真实、有效。 三、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及股东代表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七项议案在表决票中分解为九项议案,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一名监事与两名股东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计票监事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票中所列的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议 案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票中所列的第二、三项议案因未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同意而被否决。表决票中所列的第九项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出席资格;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安徽秋阳律师所(证券从业号22226) 律师: (证券从业号221259) 200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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