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 银 山: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等
2002-07-02 06:40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 月29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7273.2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0%。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刘宗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四川英捷律师事 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采取记名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以7052.26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6.96%;以0股 反对;以221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3.04%,同意聘任赖宏 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2、以7052.26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6.96%;以0股 反对;以221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3.04%,同意聘任李国 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赖宏先生、李国芳女士简历见2002年5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 3、以7272.38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9.99%;以0股反 对;以0.88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0.01%,审议通过了《关 于决定公司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所有议案均由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田原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7月2日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签 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田原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四川银山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2年6月29日,股东大会按会议通知如期举行。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9名,共持有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7273.26万股,占贵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各项普通决 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赞成票,故上述议案均 得以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田原 2002年6月29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