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东 方: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7-02 06:46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30日在 烟台东方明珠大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登记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9名,代表股份 32176459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 会审议并以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184909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3%; 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 327368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 审议并通过了《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31844876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 42157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 327368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7%, 审议并通过了《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会议以3184729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8%; 18000 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 327368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四、会议以3184729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8%; 18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 327368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 %,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02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五、会议以3184909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3%; 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 327368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 审议并通过了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免去高峰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议案》; 六、会议以3184729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8%; 18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 0327368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隋元柏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七、(1)会议以3184729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8%; 18000 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 %; 3273680 票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梁贤久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会议以31849091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3%; 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327368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柳尧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车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6月 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9人,授权委托代表2人,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梁贤久为董事长的议案; 二、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自查报告客观、真实,符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 特此公告。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2年6月3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报告》的议案; 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反映了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 特此公告.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受贵公司委托出席贵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在烟台东方明珠大酒店召开 的二零零一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审查,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是按《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开的,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议程,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30日之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严格按照公告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方法及《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召开程序对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经审查,我们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截止2001 年6月30日上午9时止,出 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计59名,代表股份32176459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 35.1%。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审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还有贵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我们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2001年度股东大会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 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 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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