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化高新:200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等
2002-07-02 06:40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30日在北 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燕化宾馆文体活动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杜国盛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2 名,代表股份8052.8926万股,占总股份的62.1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审议了以下各项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 赞成票8052.8926万股,反对票:0股,无效票:0股,有效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8052.8926万股,反对票:0股,无效票:0股,有效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8052.8926万股,反对票:0股,无效票:0股,有效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报告》。 赞成票8052.8926万股,反对票:0股,无效票:0股,有效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23,402,003.55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 2,340,200.36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2,340,200.36元,提取10%任意盈余公 积金2,340,200.36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381,402.47元,上年 度结转未分配利润19,226,523.44元,根据公司第三届第七次董事会所制订的 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为了公司今后发展的需要。公司提议以2001年末总 股本12,960.6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20元(含税),共 计2,592,134.98元,余额33,015,790.93元转入今后年度分配。 赞成票8052.8926万股,反对票:0股,无效票:0股,有效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六、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赞成票8052.8926万股,反对票:0股,无效票:0股,有效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七、审议并通过了《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提 案 赞成票8052.8926万股,反对票:0股,无效票:0股,有效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 赞成票8052.8926万股,反对票:0股,无效票:0股,有效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选举甘韶球先生、王志刚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赞成票8052.8926万股,反对票:0股,无效票:0股,有效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十、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选举杜国盛先生、王永健先生、温贤昭先生、王立平先生、王志武先生、 刘全贵先生、华炜女士、高占斌先生、高国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赞成票8052.8926万股,反对票:0股,无效票:0股,有效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选举王明义先生、许重饶先生、殷关林先生、汪树英女士、李淑清女士 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 赞成票8052.8926万股,反对票:0股,无效票:0股,有效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十二、审议了《银催化剂装置租赁经营协议》; 由于《银催化剂装置租赁经营协议》的有关具体条款未能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最终确定,因此与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对该项议案投了弃权票,该项 提案的弃权票6.2176万股,反对票:0股,无效票:0股,有效表决票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关联股东对此项议案回避 了表决。会议决定待该协议的具体条款最终确定之后再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 会讨论通过。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二日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6月 30日上午在北京燕化宾馆文体活动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 实到董事 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会议一致推举杜国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推举王永健先生、温贤昭先生 为公司副董事长。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6月30 日上午在燕化公司文体活动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 事4人,委托监事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 议通过了如下事项:会议一致推举王明义先生为公司监事会监事长。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大会,并根 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02年5 月30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 载的《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 开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及2002年6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刊载的《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暨增加200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作 出决议并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于2002年6月30日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杜国盛先生 主持,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贵公司有 22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 次大会,其中法人股股东代表人4 名,法人股股东代理人5 名,自然人股东 4 名, 自然人股东代理人9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股份8052.8926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13 %。 经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法人股股东为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总公司、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中石化科技开发公司、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修厂、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设计院、北京燕山石油化 工公司兴业公司、北京市北化研化工新技术公司、北京市燕山爆破工程公司。出 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理人持有该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居民 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股东帐户卡; 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代理人持有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 本人居民身份证。 经核对,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电 子邮件方式传至贵公司的于2002年6 月2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综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 贵公司的董事8 名、监事4 名,高级管理人员5 名亦出席本次大会,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前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大会的22 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股份数额为8052.8926 万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52.892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13%。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投票,表决在由本次会议的股东推举的计票人的 监督下进行。列入本次大会议案的提案共有十二项,分别为:一、审议公司2001 年年度报告;二、审议公司200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三、审议公司2001年监事会 工作报告;四、审议公司2001年度财务报告;五、审议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六、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七、审议《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提案;八、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帖的提案;九、审议关于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十、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十一、审议公司监事会换 届选举的提案;十二、审议《银催化剂装置租赁经营协议》。上述提案与本次大 会通知的拟审议提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大会议事日 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经核查,除上述第十二项提案外其他各项提案均已获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由于关于审议《银 催化剂装置租赁经营协议》的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在对该提案进行表决时,关联 股东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总公司、中石 化北京化工研究院、中石化科技开发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修厂、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设计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兴业公司、北京市北化研化工 新技术公司、北京市燕山爆破工程公司均进行了回避。考虑到《银催化剂装置租 赁经营协议》有关具体条款未能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最终确定, 出席本次大会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一致同意待该协议具体条款最终确定后,将其提交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故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此提案均投 了弃权票。
上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贵公司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袁胜华 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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