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银 山: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2-07-13 06:33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
11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宗平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11名,实到董事6名,授权董事2名,其中独立董事1名,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
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通
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自查报告》;
    二、同意聘任林荔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
    三、同意唐明华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四、通报了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和相关诉讼事项(另行公告)。近期公司
因流动资金短缺,无法保证生产所需的原燃材料和备品备件,银磷、川硫等厂已
相继停产,大部份职工已放假,预计上述各厂短期内不能恢复生产。
    特此公告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7月11日



    附:林荔女士简历:
    林荔:31岁,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毕业于成都西南民族学院财经系。1993
年至1994年在该厂磷酸车间从事核算、统计工作;1994年至1997年在公司校办工
厂任主办会计;1997年至今在公司董事会办室工作,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科员;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第7.4.2条的相关规
定,现将公司有关诉讼事项作如下公告:
    一、本公司与川南硫铁矿货款纠纷案
    本案于2002年4月1日由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受理(地址: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四川省川南硫铁矿,法定代表人:何强;被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平。四川省川南硫铁矿与本公司于2000年6月5日签订
合同,由四川省川南硫铁矿供应本公司硫精砂,该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我公司尚
欠货款340147.23元未能支付。
    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借款案
    1、本案于2002年5月31日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地址: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负责人:伍世伟;被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平,被告:四川峨眉柴油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
人:谢丹。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请求判令我公司偿还借款2874万元和利息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四川峨眉柴油机集团公司对其中2300万本金及利息连带清偿。受理
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本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或冻结相应数额存款。
    2、本案于2002年5月31日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地址: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负责人:伍世伟;被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平。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请求判令我公司偿
还借款本金2822万元和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受理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本公司
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冻结相应数额存款。
    3、本案于2002年5月31日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地址: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负责人:伍世伟;被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平,被告:四川峨眉柴油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
人:谢丹。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请求判令我公司偿还借款2800万元和利息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四川峨眉柴油机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受理法院已裁定查封、扣
押本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或冻结相应数额存款。
    4、本案于2002年5月31日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地址: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负责人:伍世伟;被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平。  
    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请求判令我公司偿还借款2443万元和利息及实现债权
的费用。受理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本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
    5、本案于2002年5月31日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地址: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负责人:伍世伟;被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平。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请求判令我公司偿
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受理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本公司
相应价值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
    6、本案于2002年5月31日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地址: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负责人:伍世伟;被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平,被告:四川峨眉柴油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
人:谢丹。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请求判令我公司偿还借款2195万元及利息及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四川峨眉柴油机集团公司承担其中600万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
任。受理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本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冻结银行存款。
    7、本案于2002年5月31日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地址: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负责人:伍世伟;被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平,被告:四川峨眉柴油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
人:谢丹。
    中国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请求判令我公司偿还借款295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等,四川峨眉柴油机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受理法院已裁定
查封、扣押本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或冻结银行存款。
    上述诉讼事项累计涉及金额共19092万元(借款本金)。
    三、本公司与自贡工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本案于2002年6月20日由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受理(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原告:自贡工业阀门制造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全;被告:内江市氮肥厂(我公司下属企业),负责
人:杨运贵。自贡工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请求内江市氮肥厂偿还原告货款29795.06
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等。  以上诉讼事项尚待开庭审理,我公司将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