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延长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期限的议案等
2002-07-30 06:49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7月27日上午9时
整在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白鹭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7名,代表股份
305,174,7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2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经过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延长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期限的议案》
    公司于2001年8月24日召开了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有效期为一年。鉴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材料已报中国证监
会审核,拟将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效期延长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
日起生效。
    会议以305,174,7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二、审议通过了《用自筹资金先行实施万吨粘胶长丝项目二期工程的议案》
    公司于2001年8月24日召开的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
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决定将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
拟全部用于万吨粘胶长丝项目二期工程。鉴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工作
正在进行及公司发展的需要,决定先通过自筹资金实施万吨粘胶长丝项目二期工程,
待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归还。
    会议以305,174,7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三、审议通过了与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新乡白鹭房产开发公司签定的《万
吨粘胶长丝项目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订立日期:2002年6月25日
    2.工程地点:公司生产区
    3.工程内容:框架结构、二层、局部三层等
    4.承包范围:全部土建及装饰工程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二类短途
    6.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02年7月底,竣工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
    7.质量等级:优良
    8.合同价款:4500万元
    9.定价原则:按市场定价,招标确定
    对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实施回避。
    会议以424,3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会股
东有表决权的100 %。
    四、审议通过了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粘胶长
丝一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纺丝机购销合同》。
    1.产品名称及规格:R535型纺丝机
    2.数量:81台
    3.单价:43万元
    4.总金额:3483万元
    5.交货时间:2002年9月底全部交货
    6.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
    7.结算方式:货到检验无异议付全款
    8.质量要求:按图纸技术要求加工、检验
    对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实施回避。
    会议以424,3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会股
东有表决权的100 %。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27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
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对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
并依据《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6月27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白鹭宾馆召开,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时间间隔三十天以上。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37人,所代表的股份为305,174,712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62.21%;
    (三)会议工作人员。
    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出示了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和持股凭证。本所律师会同会议工作人员对参加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股东帐户
卡、授权委托书及持股数额等逐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四项议案即《公司延长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
期限的议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实施万吨粘胶长丝项目二期工程的议案》、《万
吨粘胶长丝项目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粘胶长丝一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
目纺丝机购销合同》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万吨粘胶长丝项目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粘胶长丝一号生产线技术改
造项目纺丝机购销合同》审议表决时,关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鲁鸿贵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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