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鑫 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2002-07-31 06:25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7月30日上午
9:30在珠海市金怡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204,700,0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7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色建设(持有本公司股份134,333,27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35.265%)为本次股东大会第三项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按照有关规定,中色建设放弃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表决,并不将其所持股份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总
数。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人员变动的议案》以204,700,027股赞成,占到会表
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梁学兵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以204,700,027股赞成,占到会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选举柴维嘉先
生为公司董事(简历附后)。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人员变动的议案》
    以204,700,027股赞成,占到会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周德
敏女士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以204,700,027股赞成,占到会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陈运
兴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3、以70,366,753股赞成,占到会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债务转移协议书的议案》。
    协议生效后,原由中色建设向本公司清偿的32,943,584.87元人民币债务转移
给深圳绿保,并自协议生效时起深圳绿保向本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司与中色
建设之间上述32,943,584.87元人民币债权债务关系就此了结。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业资格的王继宁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7月30日


附简历:
    柴维嘉,男,48岁,大专,中共党员,工程师,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综合部
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培训中心筹备组副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
现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华证资产管理公司联合资金清理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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