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五 环: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2002-08-10 06:44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一、诉讼判决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接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1)绿经初字551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本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工程款9,518,054.80元,并 给原告自199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执行完毕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的欠款利息。诉讼费115,000.00元,由本公司承担。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6年5月22日,原告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与第一被告长春北方五环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承建五环运动休闲中心工程,于1998年11月30日竣 工。第一被告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9,518,45.80元。因五环运动休闲中心产权 归本公司所有,是由本公司转给第一被告承建,因此原告将本公司列为第二 被告。本公司认为,五环运动休闲中心工程是属于我公司的工程项目,但我 公司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将全部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并已付清 了工程款。第一被告是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不是建筑施工企业,不具有建筑工程资质,第二被 告(本公司)不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即使第一被告具有施工资质, 也不应该将工程主体转包给原告施工。因此,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建 筑施工装修承包合同无效。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应确定有效,原告要求由第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主张应予以 支持。应由第二被告偿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此款支付后,将增加五环运动休闲中心固定资产原值,按使用年限计提 折旧,此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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