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2002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8-20 06:23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8月18日在
江苏省无锡市锦仑大酒店召开,出席会议股东(或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
584565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4%,本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根据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对本公司2002年上半年度的审计报告,本公司截止2002年6月30日,资本公积
金为62753.46万元。公司拟以总股本28598.784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8股。本次
资本公积金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51477.8112万股。公司在本次转增方案实施后将
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的条款。
    (赞成票58456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赞成票股58456558,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了《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赞成票股58456558,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了《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赞成票58456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了《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赞成票58456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许成宝
先生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所有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8月18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
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证券执业律师出席贵公司200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
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2002年7月15日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02年7
月18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决议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8,456,558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20.44%。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董事会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予以
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2002年上半年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每10股转增8股;
    2、《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3、《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4、《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5、《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许成宝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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