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配股价格区间调整
2002-09-21 06:40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0日上
午九时三十分在四川省泸州市泸州老窖大酒店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
名,持有表决权股份 365819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秀平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01年度配股方案中部分事项的预案》。
  (1)以 3658191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01年度
配股方案中部分事项的预案》中对2001年度配股方案中配股价格的调整。
即: 对2001年度配股方案中配股价格调整如下:根据目前市场状况和对未
来趋势的判断,在充分考虑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经与主承销商充分
协商,本公司决定将原配股方案中的配股价格区间调整为8.00-12.00元/股,
具体价格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配股时市场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以 3658191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01年度配
股方案中部分事项的预案》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安排。
    按照调整后的配股价格和本次配股实际可配售的股份总额,预计本次配
股募集资金总量为29,552-44,328万元。本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确定的配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灌装2.5万吨新型白酒灌装线建设工程、年产2.5万
吨新型生态白酒建设工程、年产2.5万吨新型净化酒建设工程、年产2.2万吨
高纯度基酒建设工程、年产2.0万吨真菌饮料工程、年产3.0万吨茶发酵饮料
工程、年产3.0万吨生物功能饮品工程、营销网络指挥中心项目、北方片区
营销网络项目和南方片区营销网络项目均不变,以上十个项目投资总额为
45,425万元。考虑到因配股价格变化而带来的募集资金量变化,投资上述项
目将会出现一定的资金缺口,故公司根据各个项目的紧迫和重要程度安排本
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将按照年产2.2万吨高纯度基酒建设工程、年产2.5
万吨新型净化酒建设工程、年产2.5万吨新型生态白酒建设工程、年灌装2.5
万吨新型白酒灌装线建设工程、营销网络指挥中心、北方片区营销网络、南
方片区营销网络、年产2.0万吨真菌饮品工程、年产3.0万吨生物功能饮品工
程和年产3.0万吨茶发酵饮料工程的轻重缓急顺序陆续投入资金。根据投资
计划,募集资金将在资金到位后的一至两年时间内陆续投入项目的建设。本
次配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量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方
式自筹解决。2、以3658191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02年中期分红预
案》:
    截止2002年6月30日,公司共实现利润34032024.23元,在提取10%的公
积金3412886.44元,5%的公益金1706443.23元后,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
75697137.32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4609832.28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1.20元),剩余部分接转下次分配。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杨天均律师就本公司200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9月20日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签订的《聘用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天均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
法律法规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8月2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
刊登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共
两项,议题分别为:(1)关于修改公司2001年度配股方案中部分事项的议案;
(2)中期分红预案。
    2002年9月20日,股东大会按会议通知如期举行。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6 名,共持有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365,819,192股,占贵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表决过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统计完成后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表决的两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结 论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天均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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