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无纺:董、监事会换届选举
2002-09-25 06:55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4日在海 口市滨海大道69号宝华海景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名 ,代表股权15831.7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70.21%,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郭开铸先生主持。会议经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涂显亚律师现场见证,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会议分别以15831.7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同意、0股弃权、 0股反对,同意郭开铸、陈少军、赵泰安、蔡欣、徐继光、魏毅、冯寿门、李荣珍、 刘学国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二、审议通过《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会议分别以15831.7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同意、0股弃权、 0股反对,同意吕烈铮、赵文华、王昕春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5831.7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 反对: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5831.7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 反对: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5831.7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 反对: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名称的议案》 同意:15831.7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 反对:0股。 特此公告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4日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二OO二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 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2年9月24日召开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于2002年 8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本 次大会于2002年9月24日在海口市滨海大道69号宝华海景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5831.75 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225,50万股的70.2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出席股东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换届议案》;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换届议案》; 3、《关于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4、《关于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涂显亚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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