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无纺:董、监事会换届选举
2002-09-25 06:55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4日在海
口市滨海大道69号宝华海景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名
,代表股权15831.7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70.21%,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郭开铸先生主持。会议经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涂显亚律师现场见证,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会议分别以15831.7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同意、0股弃权、
0股反对,同意郭开铸、陈少军、赵泰安、蔡欣、徐继光、魏毅、冯寿门、李荣珍、
刘学国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二、审议通过《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会议分别以15831.7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同意、0股弃权、
0股反对,同意吕烈铮、赵文华、王昕春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5831.7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
    反对: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5831.7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
    反对: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5831.7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
    反对: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名称的议案》
    同意:15831.7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
    反对:0股。
    特此公告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4日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二OO二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
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2年9月24日召开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于2002年 8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本
次大会于2002年9月24日在海口市滨海大道69号宝华海景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5831.75 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225,50万股的70.2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出席股东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换届议案》;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换届议案》;
    3、《关于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4、《关于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涂显亚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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