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水利:董、监事会换届选举等
2002-09-28 06:55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7日 上午11:00(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2号汇通大厦八楼培训中心召开,参 加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名,代表股份1372224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3179996 股的58.85%,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德平先生 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事项: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3、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情况: 选举申屠建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选举陆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选举安逸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选举刘建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选举德全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4、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对监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情况: 选举李荣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选举陈媛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由贺红春先生担任。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孙国林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意见: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结果、表决程序、 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7日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北京 市泰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 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02年9月27日召开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大会的 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大会召开的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 议登记事项、其它事项及《授权委托书》式样等。 3、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7日上午11时如期在公司举 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德平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计3人,代表股份137222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8.85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合法持有公 司股份的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 代表人的书面文件;个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对列入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会议审议的事项合法获得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大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二名股东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清点,并 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之董事和记录员签字 保存。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孙国林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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