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水利:董、监事会换届选举等
2002-09-28 06:55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7日
上午11:00(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2号汇通大厦八楼培训中心召开,参
加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名,代表股份1372224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3179996
股的58.85%,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德平先生
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事项: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3、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情况:
  选举申屠建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选举陆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选举安逸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选举刘建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选举德全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4、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对监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情况:
  选举李荣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选举陈媛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由贺红春先生担任。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孙国林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意见: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结果、表决程序、
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7日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北京
市泰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
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02年9月27日召开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大会的
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大会召开的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
议登记事项、其它事项及《授权委托书》式样等。
     3、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7日上午11时如期在公司举
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德平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计3人,代表股份137222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8.85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合法持有公
司股份的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
代表人的书面文件;个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对列入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会议审议的事项合法获得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大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二名股东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清点,并
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之董事和记录员签字
保存。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孙国林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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