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石油:董监事会换届选举
2002-11-27 06:57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02年11月26日上午9:00在武汉新华诺富特大饭店召开。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27名,代表股份9353.47558万股,占总股本63.7%,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火军主持。会议以计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按照该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
总表决权数为121595.18254万票,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数为
4676.73779万票。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逐名表决产生新任董事:
    会议以8589.2061万票同意选举陈火军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议以8588.9361万票同意选举刘强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议以8588.9361万票同意选举邱安翔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议以8588.9361万票同意选举吕品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议以8588.9361万票同意选举刘万江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议以18530.17934万票同意选举魏永新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议以8589.4361万票同意选举翁青山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议以8588.4361万票同意选举李荣华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议以8588.4361万票同意选举黄建森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议以8588.4361万票同意选举刘汉成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议以8588.4361万票同意选举鲜于运波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议以8588.4361万票同意选举举林葆立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会议以8588.4361万票同意选举谢获宝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逐名表决产生
新任监事:
    1、易馨吾女士为公司监事
    同意9353.47558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2、李代端先生为公司监事
    同意9353.47558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的议案》。
    同意9353.475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
议案》。
    同意9353.475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解除受托管理湖北省石油总公司部分经营性资产
的议案》。
    同意9353.475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六、本次大会经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答邦彪律师现场见证,律师认
为: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合法有效。备查文件:《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一次董事会议于
2002年11月26日上午11:00在武汉新华诺富特大饭店召开。应出席董事
13人,出席12人,委托出席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成员列席了
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一致通
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一致选举陈火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刘强先生、邱安
翔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会议决定聘任刘强先生为总经理。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议案》;会
议决定聘任刘汉成先生、鲜于运波先生、张玉祥先生、邵荣女士为公司
副总经理;聘任王导洪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会议决定聘
任蒙弘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秘书。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一次监事会议于
2002年11月26日上午在武汉新华诺富特大饭店召开。应出席监事4人,
出席4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一致
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长的议案》。
     会议一致选举易馨吾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长。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大律股字(2002)062号

引  言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武汉石油")董事会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
席武汉石油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新提案的提出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二○○○年修订)》(下简
称"《规范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条例、规
则的要求和规定,对武汉石油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
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查阅了本所暨本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
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武汉石油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
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武汉石油如下承诺及
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暨本律师依赖武汉石油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武汉石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武汉石油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律师业已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证监会授予的271351号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本所业已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部和证监会授予的27253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本律师及本所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
    本所暨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
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武汉石油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已于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
券报》上,会议召开时间定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为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通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已超过三十日。
    武汉石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武汉市诺
福特酒店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武汉石油《公司章程》。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股东大会会议秘书处及本所暨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二○○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9:00,出席武汉石油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数为9,353.48万股,占武汉石油总股本的
63.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尚有武汉石油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4人。
    经本所暨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暨本律师见证,武汉石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
法规及武汉石油《公司章程》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暨本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武汉石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武汉石油《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答邦彪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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