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鑫 光:诉讼事项
2003-01-03 06:38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示性公告

    2002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第一大股东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绿裕)、广州银建商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银建)三方签订《偿债合同》。合同约定,鉴于深圳绿裕对本公司负
有未清结债务人民币32,943,584.87元,广州银建同意将位于广州市芳
村大道西的自有房屋转让给本公司,并同意由深圳绿裕代替本公司向广
州银建支付该笔房屋转让款项。三方同意房屋的价格由具有证券资格的
评估师事务所评估的价值为依据计付价款。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上述合同尚需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需报相关机构审核。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元月2日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从第一大股东处获悉,2002年12月27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绿裕)与广州市盈炎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盈炎)签署了《还款协议》及《权利质押合同》。
    《还款协议》中约定:鉴于深圳绿裕与广州银建商品房产经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建)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广州盈炎
代深圳绿裕支付深圳绿裕购买广州银建所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芳村大道西
的房屋购房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广州盈炎支付该笔购房款后,
深圳绿裕则自愿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的股权,共计110,468,379股质押
给广州盈炎。协议双方同意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深圳绿裕自愿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的股
权,共计110,468,379股质押给广州盈炎,作为《还款协议》中债权人
的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因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等,出质人无论何种原因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债务,质权人
有权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出质权利为因出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灭失
或受到损害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因此而获得的赔偿,对于该笔赔
偿,应由质权人领取并在原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合同已经广东省公证处出具(2002)粤公证经字第61239号《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目前,该权利出质登记手续已
办理完毕。
    本公司从第一大股东获知,上述质押对本公司的资产重组不构成影
响。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元月2日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及业绩风险提示性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
12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对2002年公
司全年业绩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曾于2002年12月6日公告:预计2002年能实现扭亏为盈。当
时考虑利润的主要来源为可以从正在洽谈中的金怡酒店的承包项目中收
回本公司对金怡酒店的3500万元巨额应收款,该酒店为本公司上市时的
剥离资产,为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但目前对金怡酒店应收款的回收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虽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愿意
替金怡酒店归还该笔欠款,但此还款行为尚需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可,
故本公司2002年能否盈利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本公司将及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02年年报进行审计,有关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元月2日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近日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民二初字第187
号传票及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开庭日期:2003年1月3日9时
    开庭地点:珠海中院第七审判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鑫光)
    原告诉称:1994年4月27日,被告在香港的分支机构金光国际有限
公司向原告下属的卢森堡分行借款300万美元,期限三个月,被告为该
笔贷款出具了无条件担保函。贷款到期后,金光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后
陆续偿付了部分贷款本息,余款240.357617万美元至今未能偿还。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40.357617万
美元;
    2、由被告承担原告追讨该笔贷款的所有费用共计10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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