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佳 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2-18 06:30   


股票简称:ST佳纸 股票代码:000699 公告编号:2003-006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2月16日上午10时,
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公司股份109370555股,占总股本的
48%,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家泰先生主持。公司7名董事及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及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经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㈠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与本公司签定的合同已到期,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本
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109370555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股反
对,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
    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
计师、总经济师,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2.原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增加“电信、电缆、通讯、多媒体器材及设备开发、制
造和销售,热缩制品、给水管的生产销售”。
    3.原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744.8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1609万股,
社会法人持有1775.8万股,内部职工持有2860万股,改为普通股22744.8万股,其中流通股
为9358.05万股。
    4.原第三十七条 增加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
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董事、监事、总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5.原第八十一条 增加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6.原第八十二条 增加董事应当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7.原第八十五条 第三款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时,关联董事可自行申请回避或董事会
2/3以上董事要求回避时,该关联董事应当回避,对事项议题无表决权。改为公司在对该事
项决策时,该关联董事应当回避,对本项议题无表决权。
    8.原第九十九条 第四项 增加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低于《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9.原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项 增加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0.原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改为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
    11.原章程中涉及“经理”一词,均改为“总经理”;“总会计师”一词,均改为“财
务总监”。
    (109370555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
    ㈢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独立董事津贴,由每人年18000元调整为24000元。(106770555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
总数的98%,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26000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2%)。
    三、律师事务所意见
    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方剑先生就本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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