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佳 纸:股东提交200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2003-06-19 06:33
股票简称:ST佳纸 股票代码:000699 公告编号:2003-015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股东提交200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6月17日受理了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科邦电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57%)提交给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2项临时提案和 第二大股东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1.36%)提交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1项临 时提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列入年度股东大会议题,现公告如下: 1.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鉴于满佳丰先生、杨士杰先生辞去董事职务,推荐 冯志廷先生、魏军先生为董事人选的议案。 2.成都科邦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调整部分董事及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鉴于赵卓娅女士辞去独立董事,推选曹新华女士、黄超先生为独立董事;王显周先生、 郑家泰先生、刘洪芹女士辞去董事职务,推选曾振宇先生、樊继光先生为公司董事。 3.成都科邦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增加佳纸股份公司"商号",将"佳木斯造纸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 曾振宇:男,35岁,汉族,高级会计师,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海南兴宝集团计财 部长、海南恒泰芒果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财务部长、湖南嘉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总经理、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并主持日常工 作。 樊继光:男,32岁,汉族,大专文化,空军上海政治学院毕业,1989年至1999年在中国 人民解放军服役;1999年至2002年在成都科邦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总裁助理;2002 年11月至今任成都科邦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志廷:男, 53岁,汉族,大专文化,经济师、高级政工师,1968年11月参加工作, 历任佳木斯造纸厂贮木场党支部书记,销售处处长,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魏军:男,40岁,汉族,大专文化,工程师,历任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工段 段长,热电厂厂长,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2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超:男,29岁,大学文化,执业律师,1993年9月后,四川理工学院电子工程系"工业 自动化专业"学习;1997年7月后,中国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电气助理工程师(期间:1999 年9月至2000年4月,参加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学习,1999年10月考取 中国律师资格);2000年4月后,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2001年9月后,四川成都兴 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新华:女,39岁,汉族,大学文化,高级会计师,历任湖南财经学院讲师、海南省财 税学校教务主任,现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附件3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 声明,被提名人曹新华女士、黄超先生与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 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见附件2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佳木斯造纸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 性: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宏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 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 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于佳木斯
附件4: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曹新华,作为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 明本人与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 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 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 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曹新华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于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人黄超,作为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 本人与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 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 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 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黄超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于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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