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环保: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03-09-17 06:35   

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ST环保      公告编号:2003-43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03年9月9日发出的[2003] 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8、559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以及相应的《传票》。根据《证券法》以及相
关的法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03] 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8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情况
    第558号诉讼通知书称:法院受理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于
2003年8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第2003-32公告),因案件的审理
在法律上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
定,通知本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其法定代表人为朱振东,
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一被告: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系本公司控股70%的
子公司;
    第二被告: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集团”)。
    2、本案纠纷的起因
    2001年11月5日华迪与环美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华迪为环美装修水厂及办公室,工程款为35万元。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为20.2万元。
环美尚欠工程款20.2万元。经华迪多次催要,环美将环保集团抹帐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沈
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的62号、63号车库抵给华迪尚欠工程款。该房产未办理房产手
续,原告无法更名过户手续、变成产权。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环美返还尚欠工程款2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在环美不履行返还义务时将顶帐的环美花园62号、63号车库办理产
权手续抵还华迪。
    (3)请求法院判令环美给付违约金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4、裁决情况
    2003年7月17日,法院裁定如下:查封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
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62号(建筑面积为26.366
平方米)、63号车库(建筑面积为20.993平方米)。
    二、[2003] 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9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情况
    第559号诉讼通知书称:法院受理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于2003年8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
2003-32公告),因案件的审理在法律上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本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迪;
    第一被告:环美;
    第二被告:环保集团;
    第三被告: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开发”),其法人代表为唐
丽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2、本案纠纷的起因
    2001年3月9日,环美与华迪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华迪为环美装修沈阳来
客福超市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该工程于2001年12月8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款为
295.96万元。环美先后先后支付工程款、材料及以物(电视、汽车等)抵工程款180万元,
尚欠工程款约110万元。经华迪多次催要,环美将环保集团、阳光开发到期债务以环保集
团(经核实系阳光开发)开发的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中华园)8-A1的一套住宅以
1013,152.40元抵还给原告,几方均有顶账协议。该房屋未办理房证、它项权证手续。阳
光开发未尽力办理房产手续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环美返还尚欠工程款105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环保集团、阳光开发在环美不履行返还欠款义务时将顶账的房产中
华园公寓(沈河区七纬路45号)8-A1的房证、它权证办理,产权转给华迪。
  (3)请求法院判令环美给付违约金。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4、裁决情况
    2003年7月17日,法院裁定如下:查封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
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中华园)
8-A1(建筑面积为194.837平方米)。
    三、其他情况
    根据《传票》,本案将于2003年10月14日8时40分开庭。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
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2003] 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8、559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
    2、传票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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