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环保: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03-10-11 06:44   

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ST环保  公告编号:2003-45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沈
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于2003年9月29日发出的第530号《传票》以及相应的《起诉状》(以下简称“
诉状”)、[2003]沈中民(3)合初字5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其法定代表人为郭心敏,
系该行行长;
    第一被告:环美;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沈阳中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实业”);
    第三人: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总厂(以下简称“总厂”)。
    2、纠纷的起因
    2002年9月30日,环美与光大银行签订了02-076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620万,
借款期限为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9月30日,利率为5.841‰。本公司与中环实业共同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环美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利息并提前偿还欠款本金;
  (2)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第三人用投入到本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
    三、裁决情况
    法院下发[2003]沈中民(3)合初字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环美、本
公司、中环实业、总厂银行帐户存款644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法院传票,本案于2003年10月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
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字第530号《传票》
    2、《起诉状》
    3、[2003]沈中民(3)合初字5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4、《保证合同》编号:02-076-2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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