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环保: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03-10-17 06:35
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ST环保 公告编号:2003-48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10月14日收到沈阳 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3] 东民二合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阳特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环房屋"),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开发"); 第三人: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1998年10月13日,阳光开发自特环房屋处借人民币300,000元整,当时特环房屋以支票 方式予以支付,支票号码为02975245#,并由阳光开发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阳光开发借用 后,于2001年12月31日双方就此笔借款以书面函形式予以确认。截止2003年7月8日阳光开发 尚未归还欠款,特环房屋提请诉讼。 阳光开发依据2003年1月与本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提出申请将本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 人。(详见本公司于2003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2003-31#公告)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阳光开发偿还借款300,000元整; (2)由阳光开发承担逾期偿付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用由阳光开发承担。 本案于2003年8月2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三、裁决情况 法院判决如下: 1、阳光开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特环房屋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2、如阳光预期不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特环房屋利息; 3、驳回特环房屋、阳光开发及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七千一十元由阳光开发承担。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 东民二合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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