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环保: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2003-10-28 06:47   


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ST环保      公告编号:2003-53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以下
简称"仲裁委员会")发出的[2003] 沈仲裁字第03074号《沈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根据《
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仲裁机构为沈阳市仲裁委员会,已于2003年9月24日开庭审理,相关公告已详细披露
于2003年8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沈阳技术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周鹿鸣系
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本公司就本公司从芬兰引进污水处理厂设备和有关技术事
宜,于1999年6月24日签署一份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对外执行与芬兰的SEICON OY
公司签订的设备引进合同CFSS-9901和与芬兰的VALMET FLOOTEK OY 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
同CFSS-9902项下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按合同总价的0.8%向技术进出口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
    根据CFSS-9902技术转让合同规定,本公司作为受让方每年向芬兰的VALMET FLOOTEK OY
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5万美元。根据代理协议约定,本公司在对外付款前20天,将所需金额划
给技术进出口公司,技术进出口公司完成对外付款。2001年7月,本公司因资金紧张请技术进出
口公司垫付CFSS-9902技术转让合同项下该年度的技术转让费15万美元。
    截止2003年7月8日,本公司未偿还上述资金,也未支付该笔款项下的代理手续费9,967元
人民币。同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情况
    沈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 本公司向技术进出口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245,820.30元人民币;
    2、 本公司向技术进出口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9,967元人民币;
    3、 本公司向技术进出口公司支付利息18,083元;
    4、 以上三项合计1,273,870.3元人民币。本公司从收到裁决书10日内给付技术进出口公司
,逾期付款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5、 仲裁费用31,188元,由本公司承担。
    四、其他情况
    本案的相关事项将增加本公司本期费用、减少本期利润。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2003] 沈仲字第03074号《沈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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