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环保: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一)
2003-11-20 06:42   


    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ST环保       公告编号:2003-64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3]年宜民二初字第2203号《传票》以及相应的《起诉状》、
《宜兴市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江苏省宜兴市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宜兴市中宇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中宇"),其法定代表人为黄
建忠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2001年4月14日,宜兴中宇与本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宜兴中宇承揽南部污水处理厂
(现已更名为沈水湾污水处理厂)的设备。截止2003年10月20日,尚欠承揽业务价款
603,000.00元。
    三、裁定情况
    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帐号:63003708091001、沈阳市商业银行帐号:
07030130-01-00309-02291-3中存款陆拾伍万元整。如基存款不足冻结数,则陆续冻结,直
至达陆拾伍万元为止。
    四、其他情况
    根据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03年12月1日下午1时15分在宜兴市和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本公司已提出《管辖异议》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相关事项尚需要进一步核实。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2003]年宜民二初字第2203号《传票》
    2、《起诉状》
    3、《宜兴市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5、[2003]年宜民二初裁字第2203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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