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南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03-12-12 06:45   


证券代码:000660  证券简称:*ST南华  公告编号:2003-098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9日收到广州市海
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海经执字第342号-1,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9日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的2003年第3季度报告中的重大诉讼事项中披露了广州市南
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诉讼归还货款21.2万元的情况,现将
民事裁定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京广深空调设备制造工程公司(现为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
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原告广州市京广深空调设备制造工程公司诉被告广
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法院于1997年12月31日作出的(1997)海经
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京广深空调设备制造工程公司于1998
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清付212,936元及利息、受
理费8,2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停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延期
执行,故法院于1999年4月7日裁定中止执行。后经查仍未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执行,鉴
此,申请人提出本案终结执行。
    法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已停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本案终结执行,
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
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备查文件:民事裁定书(1998)海经执字第342号-1。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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