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美雅 证券代码:000529 编号:2003-17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国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署 在本公司股权转让过渡期内,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美雅公司和各中小股东 的权益,保证粤美雅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公司第一大股东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鹤山资产办")与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广新轻纺")于2003年12月22 日签订了《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国有股权转让 补充协议书》)。 二、协议约定 鹤山资产办、广新轻纺双方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了《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在第六条中对从协议签订之日至协议生效并办妥股份交割的过渡期内 粤美雅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进行了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依法行使除处置权以外的股东权 利和权力……",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上述约定达成了以下补充协议: (一)过渡期内对涉及粤美雅的经营管理、重大资产处理、对外融资、重大投资等行为时, 应当取得双方的书面同意。原则上不改选美雅公司董事会,如确需改选董事会,乙方的董事不 超过三分之一。 (二)过渡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损害粤美雅和粤美雅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擅自用粤美 雅的资产为任何企业提供任何担保;不得擅自以粤美雅的名义进行对外融资;不得占用粤美雅 的资金;不得擅自以出售、转让、合资、合作、合并或其他方式处置粤美雅的资产。 (三)过渡期内甲、乙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精诚合作,密切配合,保证不影响粤美雅生 产经 营的正常进行。 (四)本协议是《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中与本协议 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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