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8 证券简称:*ST吉化 公告编号:2003-026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 街9号(公司本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授权的股东代理人一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十二亿七千三百八十万五千六百五十三股,占公司总股本91.93%,符合 本公司章程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由董事长于力先生主持,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 代表、H股和A股股东委托代表、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 、监事、公司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控股股东放弃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的形式批准于 2003年11月13日,就本公司以总金额人民币15,950万元从吉化集团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等资产所 签订之协议,该等款项用本公司应收吉化集团公司款项支付;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采取其认为必 须或有必要之行动,或签署有关文件使交易生效。 有效投票总数为一千七百六十四万九千一百四十六股,赞成票一千七百三十七万一千零四 十六股,占投票总数的98.42%;其中外资股七百九十八万四千八百九十二股,占投票总数的 45.24%;A股九百三十八万六千一百五十四股,占投票总数的53.18%;反对票二十七万八千一百 股(外资股),占投票总数的1.5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周宁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大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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