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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0 证券简称:*ST南华 公告编号:2004-007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7月24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须知、传 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1份,案号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号,本 公司在2003年7月26日、2003年9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诉讼 情况;2003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 初字第325号及上诉须知,本公司于2003年7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了该案的判决情况;200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书 (2004)穗中法执字第0009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6月30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原告:中国银行海珠支行 4、被告: 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及欠付的利、罚息人民币1,600,814.08 元(暂计至2003年3月20日止)。 (2)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的股 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案件的费用。 6、开庭日期:2003年9月22日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3年10月17日 2、判决结果:(1)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 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1)项所确定的第一被告 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 合同(最高额)》的股权质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受理费165,514元由两被 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意见无异议。 三、以上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借款和欠息已挂帐,当支付诉讼受理费时将影响本公司当期利润。 四、执行通知书内容: 法院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告未履 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两被告在2004年 01年19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五、备查文件:执行通知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00099号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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