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ST环保 公告编号:2004-6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系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 环美于2003年2月2日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4] 执字 第328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其法定代表人为朱振东系该公 司总经理; 第一被告:环美; 第二被告: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集团"); 第三人: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华迪与环美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华迪为环美装修水厂及办公室,工程款为35 万元。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为20.2万元。环美尚欠工程款20.2万元。经华迪多次催要,环美将 环保集团抹帐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的62号、63号车库抵给华迪尚 欠工程款。该房产未办理房产手续,原告无法更名过户。 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法律上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追加本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环美返还尚欠工程款2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在环美不履行返还义务时将顶帐的环美花园62号、63号车库办理产权 手续抵还华迪。 (3)请求法院判令环美给付违约金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4、裁决情况 2003年7月1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查封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62号(建筑面 积为26.366平方米)、63号车库(建筑面积为20.993平方米)。 三、[2003] 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8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 下: 1、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院内第62号车库(建筑面积26.366平方米) ,第63号车库(建筑面积20.993平方米)产权归华迪所有,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 续,费用由环美负担; 2、驳回华迪、环美、环保集团、本公司的其他请求。 诉讼费5,510元,保全费1,670元,由环美负担。 四、其他事项 相关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03年8月12日、2003年9月17日、2003年11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第2003-32、2003-43、2003-65号公告。 五、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04] 执字第328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通知如下: 1、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 任; 2、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3、限定环美于2004年2月10日前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预计减少2003年利润17,180元,具体数额以2003年年 度报告为准。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七、备查文件: [2004] 执字第328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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