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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环保: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一)
2004-03-04 06:53   


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ST环保  公告编号:2004-12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3月2日收到南京市六
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04]六民二初字第91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传
票》以及相应的《起诉状》、《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
院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和《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根据《证券法》和相
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1)原告:南京蓝深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深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
周继忠系该公司经理;
    (2)被告: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2001年3月28日,蓝深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一份螺旋压榨机、砂水分离器及搅拌器、搅拌机
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总金额444,400元,付款期限为货到一周内付50%货款,3个月内付
另40%货款,余款10%在一年内付清。在履行合同中,蓝深公司按约定数量供货,本公司收货后
于2001年8月支付蓝深公司货款222,200元,余款222,200元未付。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给付货款222,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2)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裁定情况
    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城内支行帐户存款及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所属部门
债权27万元。
    四、其他事项:
    根据《传票》,本案将于2004年3月24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相关事项尚在调查中。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
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备查文件
    1、[2004]六民二初字第91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传票》
    2、[2004]六民二初字第91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3、[2004]六民二初字第91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4、[2004]六民二初字第91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起诉状》副本一份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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