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ST环保 公告编号:2004-21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在《人民法 院报》(总第2455期)上获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环保集团")、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总厂股份 管理委员会")、沈阳市噪声控制设备厂股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其负责人为郭心敏系该行 行长。 (2)被告: 被告一:本公司; 被告二:环保集团; 被告三:沈阳中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实业"),其法定代表人为辜勤华系 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 被告五: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 2、纠纷的起因: 2002年9月30日,本公司与光大银行沈阳分行签订了02-0077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 金额8,000万元,年利率5.31%,期限7个月,2003年4月30日到期;同日,光大银行分别与环保 集团、中环实业签订02-0077-1、02-0077-2号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 从2003年4月30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同时,光大银行又与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噪声股份 管理委员会分别签订了02-0077号、02-0077-2号质押合同,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70,131,980股法人股、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质押给光大 银行并在深圳证券结算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 2003年4月30日,借款合同到期以后,本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没有履行 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利息8,374,244.58元(截止2003年11月 20日); (2)要求环保集团和中环实业承担8,000万元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和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以质押的股权清偿本公司所欠的借 款本息; (4)要求本公司、环保集团、中环实业、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噪声股份管理委员会承 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4、其他事项: 根据2004年2月18日《人民法院报》(总第2455期)中的相关内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 起60日(即2004年4月18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和30日(即2004年5月18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04年5 月21日上午9点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备查文件 1、《人民法院报》(总第2455期) 2、起诉状副本 3、02-0077号借款合同 4、02-0077-1号、02-0077-2号保证合同 5、02-0077号、02-0077-2号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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