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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石化: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4-16 06:43   


股票简称:锦州石化      股票代码:000763    公告编号:2004-05

          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年4月15日,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锦州石油宾馆召开了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为63753.3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0.96%,北京
市众鑫律师事务所李晓松律师到会见证,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经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63753.3 万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  
    二、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63753.3 万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  
    三、2003年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63753.3 万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  
    四、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票63753.3 万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  
    五、2003年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票63753.3 万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  
    六、关于2003年核销应收账款作坏账准备的议案;
    赞成票63753.3 万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  
    七、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费用的议案;
    赞成票63753.3 万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  
    八、关于2003年资产报废的议案;
    赞成票63753.3 万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  
    会议由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书。

                        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晓松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
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4年3月12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15日在锦州石油宾馆南一楼会
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文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四人,代表股份63753.3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0.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3财务决算报告;
    4、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03年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2003年核销应收账款作坏账准备的议案;
    7、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费用的议案;
    8、关于2003年资产报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股东提出
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表决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李晓松: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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