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环保股份 公告编号:2004-28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03]宜民二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宜兴市中宇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中宇") 被告: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2001年4月14日宜兴中宇与本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宜兴中宇为本 公司制作价值816,500元的配套设备,交货时间为2001年7月底前,付款方式为设备到达沈阳 验收合格后支付50%的款项、运行正常三个月后支付40%、余款10%一年内付清。2001年8月6 日宜兴中宇将价值812,000元的设备运至沈阳,本公司2002年至2003年共支付货款209,000元, 尚欠603,000元。 本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本公司的异议,本公司不 服该裁定既而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本公司上 诉。 三、判决情况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3]宜民二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宜兴中宇价款人民币603,000元。 本案诉讼费16,60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040元,财产保全费3,535元,其他诉讼费用 2,030元),由本公司承担。 四、其他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3]宜民二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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