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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环保: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04-04-30 06:35   


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环保股份 公告编号:2004-28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03]宜民二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宜兴市中宇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中宇")
    被告: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2001年4月14日宜兴中宇与本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宜兴中宇为本
公司制作价值816,500元的配套设备,交货时间为2001年7月底前,付款方式为设备到达沈阳
验收合格后支付50%的款项、运行正常三个月后支付40%、余款10%一年内付清。2001年8月6
日宜兴中宇将价值812,000元的设备运至沈阳,本公司2002年至2003年共支付货款209,000元,
尚欠603,000元。
    本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本公司的异议,本公司不
服该裁定既而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本公司上
诉。
    三、判决情况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3]宜民二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宜兴中宇价款人民币603,000元。
    本案诉讼费16,60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040元,财产保全费3,535元,其他诉讼费用
2,030元),由本公司承担。
    四、其他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3]宜民二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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