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0660 证券简称:*ST南华 公告编号:2004-048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5份、应诉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5份,案号为(2003)穗中法 民二初字第557-561号,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了诉讼有关情况;2004年3月1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557-00561号及上诉须知,本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情况;2004年4月2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通知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1036、1065-106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561号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参照民事起诉状日期2003年11月20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被告: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请求事项: (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996,745.23元(暂计 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8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926,378.02元(暂计 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9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5,056,028.1元(暂计 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0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203,848.98元(暂计 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1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565,988.45元(暂计 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开庭日期:2004年2月5日 5、开庭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三)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2月13日 2、判决结果: (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 利息996,745.23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 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③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 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9,994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8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 利息926,378.02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 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③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 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4,642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9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 的利息5,056,028.1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 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③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 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5,29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0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 的利息2,203,848.98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 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③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 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1,029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1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 的利息1,565,988.45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 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③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 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7,84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如数偿还的 本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将影响我公司的利润。 (五)执行通知书内容:本院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558、559、560、 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4年5月6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 强制执行。 (六)备查文件:执行通知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1036、1065-1068号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