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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美 雅:董事会关于国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公告
2004-05-11 06:43   

股票简称:ST美雅     股票代码:000529     编号:2004—08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国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鹤山资产办”)与第二大股
东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下称“省广外轻纺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
了《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下称“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
(公告刊登在2003年10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5月9日鹤山资产办与省广外轻纺公司签署了《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二)》,经双方友好协商,每股转让价格由1.0107元调整为1.018
元并对《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一、《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2.1款修改为: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壹点零壹捌元(¥1.018),转让总金额
(下称转让金)为人民币壹亿零捌拾陆万零叁佰肆拾柒元叁角整(¥100,860,347.30)。”
    二、《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3.1、3.2、3.3款修改为:
    "3.1在《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正式签署、“粤美雅”依法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
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由乙方将
第一期转让金----计人民币伍仟零陆万捌仟伍佰肆拾贰元柒角伍分(¥50,068,542.75)存
放于该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其中贰仟零贰万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壹角整(¥20,027,417.10)
作为定金。
     3.2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批复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二期转让款——计人民币伍仟零柒拾玖万壹仟捌佰零肆元
伍角伍分(¥50,791,804.55)存放于上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并同时
向证券结算机构出具不可撤销(包括不可修改)授权书,授权证券结算机构办完《国有股
权转让协议书》项下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时,将本协议项下全部转让金壹亿零捌拾陆万零叁
佰肆拾柒元叁角整(¥100,860,347.30)及其利息向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划转。
     3.3乙方履行3.2条款后2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时,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金。其它内容仍按原协议履行。
    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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