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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0 证券简称:*ST南华 公告编号:2004-056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4月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各1份,案号为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本公司于2004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2004年6月7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号及上诉须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2月26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4年4月6日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5,000,000元和利息1,241,821.95元( 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至贷 款清偿为止。 (2)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开庭日期:2004年5月11日 5、开庭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三、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6月4日 2、判决结果: (1)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 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241,821.95元,并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清 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复息利率给付逾期贷款利息、复息。 (2)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 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41,219元,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共同负担。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没有 意见,并表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也没有 就该案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能力作答复。若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不能如数偿还的本金、 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将影响我公司的利润。 五、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号 2、上诉须知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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