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吉化 证券代码:000618 公告编号:2004-009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4年4月20日董事会会议提议,本公司于2004 年6月17日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公司本部)召开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授权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十二亿八千五百零三万 三千一百三十七股,占公司总股本92.25%,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 司国有法人股股东代表、H股股东委托代表、A股股东委托代表、核数师及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议题以举手方式进行了表决。八亿 八千七百九十七万九千四百九十九股有表决权股份的H股股东通过委托表格的形式表达了他们 的意见。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 的形式批准了以下事项: 1、批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二十四亿二千三百一十五万四千零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投票总数的73.76%;其中内资股二十三亿九千六百三十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投票总数的72.95%;外资股二千六百八十五万四千零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81%。反对票没有。弃权票八亿六千一百八十七万九千零四十 五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26.24%;其中内资股七十五万三千六 百三十八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02%;外资股八亿六千一百 一十二万五千四百零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26.22%。 2、批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二十四亿二千三百一十五万四千零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投票总数的73.76%;其中内资股二十三亿九千六百三十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投票总数的72.95%;外资股二千六百八十五万四千零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81%。反对票没有。弃权票八亿六千一百八十七万九千零四十 五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26.24%;其中内资股七十五万三千六 百三十八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02%;外资股八亿六千一百 一十二万五千四百零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26.22%。 3、批准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审计的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 赞成票二十四亿二千三百一十五万四千零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投票总数的73.76%;其中内资股二十三亿九千六百三十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投票总数的72.95%;外资股二千六百八十五万四千零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81%。反对票没有。弃权票八亿六千一百八十七万九千零四十 五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26.24%;其中内资股七十五万三千六 百三十八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02%;外资股八亿六千一百 一十二万五千四百零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26.22%。 4、批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2003年度本公司按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23,616千元,年初累计亏损为人民 币3,692,179千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亏损为人民币3,268,563千元;按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审计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35,484千元,年初累计亏损为人民币3,555,080千元,截至2003 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亏损为人民币3,118,623千元。公司2003年度实现的利润用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公司不向股东派发2003年度末期股息,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赞成票二十四亿二千三百一十五万四千零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投票总数的73.76%;其中内资股二十三亿九千六百三十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72.95%;外资股二千六百八十五万四千零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81%。反对票没有。弃权票八亿六千一百八十七万九千零四 十五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26.24%;其中内资股七十五万三千 六百三十八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02%;外资股八亿六千一 百一十二万五千四百零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26.22%。 5、确定2004年度公司监事酬金为人民币22.8万元,董事酬金为人民币59.8万元,其中独 立董事酬金为人民币8万元。 赞成票二十四亿二千三百一十五万四千零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投票总数的73.76%;其中内资股二十三亿九千六百三十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投票总数的72.95%;外资股二千六百八十五万四千零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81%。反对票没有。弃权票八亿六千一百八十七万九千零四十 五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26.24%;其中内资股七十五万三千六 百三十八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02%;外资股八亿六千一百 一十二万五千四百零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26.22%。 6、批准继续聘用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为本公司2004年度境外核 数师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为本公司2004年度境内核数师 ,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聘期自2003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200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赞成票二十四亿二千三百一十五万四千零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投票总数的73.76%;其中内资股二十三亿九千六百三十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投票总数的72.95%;外资股二千六百八十五万四千零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81%。反对票没有。弃权票八亿六千一百八十七万九千零四十 五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26.24%;其中内资股七十五万三千六 百三十八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02%;外资股八亿六千一百 一十二万五千四百零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26.22%。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周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见证。金杜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 杜")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于2004年6月17日召开的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4年4月20日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3、公司2004年4月20日监事会会议决议; 4、公司2004年4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及《The Standard》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4年4月20日董事会决议、公司2004年4月21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未发现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 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 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达到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六项议案: 1、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3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告; 4、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04年度公司董事及监事酬金; 6、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为公司2004年度境外核数师和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为公司2004年度境内核数师,并授权 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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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周 宁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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