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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佳 纸:重大诉讼公告
2004-06-23 06:33   

股票简称:ST佳纸 股票代码:000699 公告编号:2004-009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第一被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
    案由:2001年11月23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深发罗贷字第80201131号《贷款合同》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亿元,年息6.633%,期限为三年,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
发放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
    (公司已于2001年12月27日《证券时报》进行公告)。同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
编号为“深发罗贷保字第80201131号”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第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
编号同样为“深发罗贷保字第80201131号”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均同意为第一被告
的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另
加两年。在上述贷款合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1年11月23日向第一
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亿元。但第一被告并未按合同要求按时付息,从2003年7月份开始
发生欠息,至今共拖欠7个月,导致整笔授信提前到期。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
罚息和复利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现暂计到2004年5月10日合计为人民币
11020486.88元),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2、请求判决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到期未履行的人民币3亿元借款本金和所
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现暂计到
2004年5月10日合计为人民币11020486.88元)及第一被告需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
出的有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它所有被告对此负连带责任。
    三、该诉讼案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及其担保方力争与原告就此诉讼达成庭外和解,这样可能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若不能实现和解,有可能将对本公司及其担保方进行强制执行,这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融资
功能和对外形象。按目前公司资金现状,可能直接执行担保单位资产。
    四、截止目前,公司本年度除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没有发生其他诉讼情况。
    本公司将关注此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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