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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南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04-06-23 06:36   

证券代码:000660  证券简称:*ST南华  公告编号:2004-061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
冻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1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须知、传
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1份,2003年8月12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来民事诉
状,案号为(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00号,本公司于2003年8月14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2004年6月18日上述两公司分别收到广东省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00号,现将有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00号诉讼事项情况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2年9月5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
     2、被告:
    第一被告: 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
    第四被告: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3、起因:
    本公司关联企业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借款
4,00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3月15日止,由广州市南华西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
限公司、广州市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抵
押担保。其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作为第五被告与原告签署编号
为[98抵字00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翅片模具等设备作抵押物,为第
一被告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间在389万元最高贷款限额内向原告借款提供抵
押担保。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第六被告与原告签署
编号为[98抵字005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数控冲床等机器设备作抵押
物,为第一被告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间在402万元人民币贷款限额内向原告
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于二OO一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4、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4,026,195元(暂计至2001年
4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本息清还之日止);
    (2)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决原告对第三、四、五、六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第一被告不能清
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开庭日期:2003年9月29日上午9时15分
     6、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6月8日
     2、判决结果:
    (1)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本金
4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1999年12月29日起按月5.362‰计算至2000年3
月15日止,罚息从2000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止,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已还的4,200元从中抵扣)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
    (2)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逾期不履行第一项判决所确定债务,原告中国工商
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有权依法处分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
区江南大道南路泰宁大街28号自编A、B栋的房产,并在最高限额2518万元范围内从中对第
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优先受偿;如上述房地产已抵偿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
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3年1月22日期间向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发放的其他
贷款债务,已抵偿部分价值相应扣减本项判决确定的抵押责任的最高限额。
    (4)被告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64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
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已代偿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3年1月22日期间向被告广州
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发放的其他贷款债务,已代偿的款项相应扣减本项判决确定的赔偿责
任的最高限额。
    (5)被告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945,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所
确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已代
偿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间向被告
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发放的其他贷款债务,已代偿的款项相应扣减本项判决确定的赔
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6)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201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
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已代偿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间向
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发放的其他贷款债务,已代偿的款项相应扣减本项判决确定
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7)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230,141元,由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
业大道支行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海华机电厂在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逾期未付,该费
用并入上述第一项判决一并执行。
     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海华空
调冷冻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准备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暂时对公司利润没有影
响。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00号。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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