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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3、200013 证券简称:*ST石化A、B 公告编号:2004-020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情况: 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连续三年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深 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4]21号)。根据该决定,公 司股票(种类:A、B股;证券代码:000013、200013;证券简称:*ST石化A、B)自2004年5月 17日起暂停上市。现就暂停上市期间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目前的情况 1、华证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涉及 到的以下主要问题:A、应收原控股股东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欠本公司人民币10.20亿元款项 B、存在数量众多、金额巨大的诉讼及担保事项;C、本公司是否能维持持续经营;D、本公司 对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2.7亿元借款应承担的责任。 在本公司暂停上市期间,上述问题均未得到解决。 2、本公司暂停上市期间,曾多次向原控股股东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讨欠本公司10.20 亿元债务,但于2004年6月25日召开的"深圳市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清理工作"会 议上,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对本公司的欠款。本公司将继续向原控股股东 追讨该欠款。鉴于本公司数量巨大的负债、对外担保以及诉讼事项,本公司目前无法进行资产 重组,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也无法得到改善。 二、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 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重大事项: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市车站路支行("株洲工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本公司为株洲工行诉株洲环球皮革股份有限公司("皮革公 司")、深塑集团株洲塑胶有限公司("株塑公司")、深圳石化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深塑公 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具体情况如下: 皮革公司于1991年至1992年期间向株洲工行贷款500万元,由株洲塑料厂提供担保,至今 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45万元及相关利息未归还。1997年,深塑公司兼并了株洲塑料厂并承接 了原株洲塑料厂的债权债务,并在株洲塑料厂的基础上成立了株塑公司。2003年1月,株洲工 行就上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株塑公司和深塑 公司承担该案的担保责任。2003年7月,株洲市中院(2003)株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株洲工行要求株塑公司和深塑公司承担该案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但株洲工行不服 该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12月,湖南省高院(2003)湘民二终字第8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消株洲市中院(2003)株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 株洲市中院重审。2004年4月,株洲工行向株洲市中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认为原株 洲塑料厂的兼并主体已由深塑公司变更为本公司,因此,要求法院追加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担保 合同纠纷案的被告,现法院已受理,并将于2004年7月1日开庭审理。 如果法院判决本公司需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该等对外担保的或有事项将计入预计负 债,直接影响本公司的当期损益。 特此公告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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