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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南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04-07-10 06:32   


证券代码:000660  证券简称:*ST南华  公告编号:2004-065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收到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
知各1份、民事起诉状4份,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130、132号,本公司于
2004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诉讼情况;2004年5月9日
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
第128-130、132号及上诉须知,本公司于2004年5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了诉讼的判决情况;2004年7月8日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
知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1641-164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130、132号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3月5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4年3月12日
    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5、被告: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三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
    其中(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0号案第三、第四被告除外。
    6、诉讼请求:
    (1)(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419,231.76元(暂计至2003
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1,419,231.76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
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9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419,231.76元(暂计至2003
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1,419,231.76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
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0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233,300.80元(暂计至2003
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1,233,300.80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
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2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709,615.88元(暂计至2003年6
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22,709,615.88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
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开庭日期:2004月4月16日上午8时15分
    8、开庭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4月27日
    2、判决结果
    (1)(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
州市城南支行贷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计收复息)。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
美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7,106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已预交之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四被告在判决履行之日迳付给原告)。
    (2)(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9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
州市城南支行贷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计收复息)。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
美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7,106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已预交之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四被告在判决履行之日迳付给原告)。
    (3)(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0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
州市城南支行贷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计收复息)。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6,117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之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两被告在判决履行之日
迳付给原告)。
  (4)(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2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
州市城南支行贷款22,00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计收复息)。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
美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23,558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已预交之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四被告在判决履行之日迳付给原告)。
    3、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四个案件诉讼受理费共323,947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影响。
    (四)执行通知书内容:本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129、130、132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4年07月05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
依法强制执行。
    (五)备查文件:执行通知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1641-1644号
    二、本公司于2004年1月14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应诉通
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和诉讼须知各1份,案号为(2003)穗中法民二
初字第574号,2004年1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有关情况;
2004年3月1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
字第574号,2004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判决情况;
2004年7月8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
160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11月27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4年1月14日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
    2、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欠付的利、复、罚息人民
币1,443,090.71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
  (2)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
的股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案件的费用。
    4、开庭日期:2004年2月19日10时15分
    5、开庭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三)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3月19日
    2、判决结果:
    (1)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
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2年6月21日
起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为1,443,090.71元,从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
担上述责任后,依法有权向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
押合同(最高额)》项下的股权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诉讼受理费112,225元、诉讼保全费102,735元,由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
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公司已作负债帐务处理,当支付诉讼受理费和诉讼保全
费时将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五)执行通知书内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4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4年07月05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
依法强制执行。
    (六)备查文件:执行通知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1608号
    三、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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