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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南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04-07-14 06:30   


证券代码:000660  证券简称:*ST南华  公告编号:2004-067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收到广州市越秀
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各1份
,案号为(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本公司于2004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有关情况;2004年4月14日该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本公司于2004年4月17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判决情况;2004年7月12日该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
区人民法院传票和执行通知书(2004)越法执字第188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参照民事起诉状日期2004年2月20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吉祥路111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4年3月15日
    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5、被告: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6、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606,138.62元(截止
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
息,直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7、开庭日期:2004月4月7日下午15时30分
    8、开庭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吉祥路111号)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4月14日
    2、判决结果: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270
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从2000年12月21日至2001年3月10日,按年利率7.5735%计利
息;从2001年3月1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年利率7.56%计罚息,对逾期支付的利息
、罚息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其有权
向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负担,在判决
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
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第一被告广
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并表示没有偿还能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将本金和利息记入预计负债,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表示没有偿还能力,本
案受理费26,711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影响。
  (四)传票(2004)越法执字第1883号内容
    传唤事由:执行
    应到时间:2004年7月12日10时30分
    (五)执行通知书内容: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提出
的执行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书,因申请人提出
你(单位)尚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2004年7月9日前履行:将借款本、息、诉讼费共计人民
币3,306,138.62元清还给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七)备查文件:传票和执行通知书(2004)越法执字第1883号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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