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白鸽股份 公告编号:2004-20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本 公司之控股股东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裁定,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权偿还郑州市热 力总公司的债务,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郑州亚能热电有限公司因此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一事作提示 性公告如下: 一、基本事由 本公司之控股股东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河南省兆峰陶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 行的贷款提供担保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10月1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 事处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部分债权的全部本息4800.36万元转让给郑 州市热力总公司,并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1999)豫法执字第53-6号民事裁定书,变更债 权人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由于本公司2002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0.02元,控股股东原被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 州办事处申请扣押的本公司股权3900万股已不足以抵偿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所拥有的该笔债务。 2004年1月2日,经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提出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1999)豫法第53-7号 民事裁定书:扣押担保人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92,536,432股。 因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豫 法执字(1999)第5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扣押查封财产中的3900万股。郑州市万嘉 资产拍卖公司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04年11月6日进行第三次拍卖而流拍后,2004年11 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豫法第5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郑州市国有资产管 理局代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31,430,000股按第三次 拍卖价每股1.89元过户至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名下,用于清偿所欠全部债务5,941万元。 二、事件结果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裁定执行后,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郑州亚能热电有限公司 68,181,818 25.3% 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1,106,432 22.68%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31,430,000 11.66% 郑州亚能热电有限公司成为股东名册中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由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与白鸽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为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属控股公司,本次股东持股变动后,本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控制的本公司股份仍然为92,536,43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 的34.34%,与本次股东持股变动前相同。 三、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背景资料 公司名称: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1号 注册资金:壹仟柒佰玖拾捌万元 注册号码:郑工商企4101001200527-1/1 经济性质:国有企业 经营范围:主营集中供热、联片供热、供热管网维修、供热服务;兼营热力站及庭院管道设 计、施工、技术咨询。 税务登记证号码:豫国税中原国字410102170031205号 豫地税郑字41010217003120——0140112575号 通讯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1号 邮政编码:450052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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