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渝钛业: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05-04-21 06:3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0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七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
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现修改为: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本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
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
为由推卸责任;
    (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社会公认的其他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原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其他会议资料
的,由董事会秘书按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现修改为: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以提案均被否
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
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董事会决议涉及披露事项,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
    重大事项公告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说明;
    3、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4、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5、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6、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7、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