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股份: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专项核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2005-04-22 06:36   

              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专项核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2004年12月21日至2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与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
司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2005年3月14日,广东监管局下发了《关于
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
的整改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
    一、关于公司2004年拆借资金给北京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知在教育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的问题。
    2004年,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青鸟集团")因投资部分重大
项目,通过北京特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知在教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向本公
司拆借资金,截止2004年12月31日尚有资金余额4300万元。
    经自查后,针对上述资金拆借问题,公司高度重视,一直进行催收。北大青鸟集团于
2005年1月20日致函本公司,承诺其将于2005年6月30日前归还本公司占用资金,并按同期
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公司已于2005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上刊登了《关于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告》。
    根据北大青鸟集团出具的《关于支付资金补偿费的函》,北大青鸟集团同意就其2004
年度占用公司资金事宜按照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补偿费,共计403,282.00元。
    此后,经过公司董事会的积极努力,上述借款已于2005年2月16日归还本公司。 至
此,北大青鸟集团拆借公司资金事宜已得到妥善解决。公司已于2005年2月18日在《中国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关于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占用资金的
公告》。
    上述事项未履行有关授权审批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此事,公司深
刻地意识到在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公司帐户的管理亦有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存
放于外地的账户将认真加以管理。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04年短期拆借资金给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深
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的问题。
    2004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中环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桑夏计算机与人
工智能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深圳青鸟")等关联公司有资金往来行为。上述事项未履行有关授权审批程序,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只有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占用资金余额910万元。经
自查后,公司已于2005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关
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告》,并对拆借资金进行追收。经催收,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
公司已于2005年2月16日归还了拆借公司的910万元借款。至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北
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事宜全部妥善解决

    三、关于公司2004年拆借资金给深圳市奥的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北大博雅投
资有限公司的问题。
    深圳市奥的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和2004年5月分别向本公司拆借资金
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本公司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该公司股东情
况不详,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该项借款的借款期限为一年,用途为资金周转,借
款利息为年利率5.31%,借款期限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对该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公司
未履行相关授权审批程序,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上述拆借资金问题,公
司已与深圳市奥的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有效的沟通,该项资金本息收回的风险完全
可控,不存在收益安全的风险。
    北京北大博雅投资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中环宇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该项资金为深圳中环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周转的流动资金,
最终来源为本公司的募集资金。北京北大博雅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北京北大资源集团有
限公司、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针对上述拆借资
金问题,公司及深圳中环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与北京北大博雅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有效
的沟通,该项资金收回的风险完全可控,不存在安全风险。
    四、关于公司2003年拆借资金给关联方深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的问题。
    深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青鸟")于2003年11月18日向我公司
临时拆借资金2000万元,2003年11月19日,深圳青鸟以银行承兑汇票归还我公司上述借
款。上述事项属两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公司取得银行汇
票后进行贴现,由此公司产生财务费用39万元,公司自查后认为该损失应由深圳青鸟承
担,为此公司已要求深圳青鸟进行补偿,深圳青鸟也同意就上述39万元贴现费用对公司
进行补偿,并已于2005年1月18日将该款项划至我公司帐户。
    针对上述现象,公司已组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经理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文件。今后公司将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文件的规定规范与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履行重大事项的批准、以及披露程序,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本次专项核查对公司规范运作是一次有力的促进,对公司今后的经营管理和规范运
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公司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并以此为契机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治理机制和规章制度,进一步
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加大财务规范管理的力度,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确
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可靠的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