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地产: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及达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持公司流通股的公告
2005-08-11 06:36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及达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持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的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下称"蛇口工业区")是直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大型国有企业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达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达峰国
际")系蛇口工业区在香港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为本次增持计划的一致行动人。招商局地产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招商地产,招商局B,证券代码:000024,200024。下称"招商
地产")为蛇口工业区控股子公司。蛇口工业区直接和间接持有招商地产47.63%的股份,其中
30.43%属非流通的境内法人股;10.14%属境外法人股;7.06%属于B股流通股。
    招商地产属于蛇口工业区的核心资产,所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属于蛇口工业区的核心
业务。蛇口工业区认为,招商地产的主营业务发展良好,现处于快速上升的阶段,但由于市
场环境的影响,招商地产的市值被市场低估,这种状况不利于招商地产的未来发展,也有损
其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蛇口工业区作为大股东,有责任表达对招商地产未来发展的信心,
有义务强化全体股东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使招商地产的全体股东能在利益趋同的基础上共谋
发展。同时,蛇口工业区认为增持流通股可以对后续股权分置改革有着积极的作用。
    为此,蛇口工业区决定以蛇口工业区及控股子公司达峰国际通过协议收购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招商地产流通股股份(包括流通A股和流通B股),增持招商地
产流通A股、流通B股行为将分别通过蛇口工业区、达峰国际实施,增持规模不超过招商地产
总股本的5%,拟投入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港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国有企业应依法行使自主
经营权的规定,蛇口工业区和达峰国际可以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与投资规模,具有对本次增持
相应的投资权限。蛇口工业区和达峰国际关于本次增持的决定符合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
定。按照蛇口工业区和达峰国际的投资决策程序,本次增持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招商局集团有
限公司审议通过。
    本次增持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5] 63号文批准豁免蛇口工业区
及达峰国际的要约收购义务。
    对于本次增持行为,蛇口工业区及达峰国际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在实施增持行为前六个月内,蛇口工业区、达峰国际以及关联方没有买卖招商地产
股票、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招商地产股票以及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也
没有利用本次拟增持招商地产股份事宜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
    二、在实施增持行为前六个月内,蛇口工业区、达峰国际以及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没有买卖招商地产股票行为。招商地产董事总经理的一位亲
属在不知道本次拟增持计划的状况下,买入了招商地产流通A股25000股,事后为保证本次增
持的合法性,该亲属承诺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不售出该等股票,并已申请锁定。除此之外,
招商地产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没有买卖招商地产股票行为。
    三、在实施增持行为前六个月内,蛇口工业区、达峰国际以及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没有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招商地产股票以及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也没有利用本次拟增持招商地产股份事宜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
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
    四、蛇口工业区、达峰国际以及关联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招商地产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信息。
    五、招商地产正积极研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蛇口工业区及达峰国际承诺:在招商地产
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表决时,放弃本次增持所获得的流通股的表决权。
    六、本次增持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增持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批准之日起
12个月内完成。在此期间,若招商地产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且股权分置改革与本次增持行为
的实施出现冲突时,蛇口工业区及达峰国际承诺将按相关规定对增持行为做出相应调整或暂
停实施,以服从股权分置改革的要求。
    七、蛇口工业区及达峰国际将在每次增持后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出股份冻结申请,在增持过程中和增持完毕后24个月内,对所增持的股份不进行减
持。
    八、蛇口工业区及达峰国际在增持过程中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
                                达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