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及《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青海明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1月10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及非流通股股 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 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 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水平,更 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 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独立董事签名:张延强 200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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