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汇通水利 公告编号:2005-020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转让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与深圳市富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 23日签署了国有股《股权托管协议》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将其持有的65479306股国 有法人股股权(占总股本的28.08%)有偿转让给深圳市富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公司于 2005年9月24日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和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对此项事宜做了披露。 2005年12月23日,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与深圳市富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将其合法持有的汇通水利65479306股(占汇通水利股本28.08% )的股份有偿转让给深圳市富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富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按本协 议的约定受让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 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转让价格依据汇通水利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截至股权转让基 准日(指2005年6月30日)汇通水利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加以确定,以每股净资产1.61元并以 此为基础溢价10%为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全部65479306股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 币116,000,000元整。(大写:壹亿壹仟陆百万元整) 双方确认,支付股权转让价格的步骤及具体的支付条件如下,按本协议规定应先履行义 务的一方,其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权顺延履行其义务:本协议签订后5日 内,深圳市富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将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不得低于 总价款的30%),支付至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指定的帐户内;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 应在深圳市富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之日(以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 司书面确认收到之日为准)起2个工作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 股权转让的报批材料,由其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在收到深圳 市富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按照《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 让业务办理规则》规定程序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 本公司将根据国资委的批复,依据深交所《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与深圳市富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汇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转让协议》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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