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独立意见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本)及《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远兴天 然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系由相关股东在 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形成的,该方案的形成过程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规定的操作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形。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 事会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等 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 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该方案的最终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兼顾非流通股东和流通 股东的利益。改革方案的实施过程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流通 股东利益,如相关股东会议为流通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实施类别表决,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等。 我们认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通过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 利益平衡协商机制,将彻底消除公司目前股权转让的制度性差异,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 目标归于一致,有利于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优化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银荣、郭连恒、秦志宏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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