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6-03-11 06:58   


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号:2006-010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监事会会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9日在公司十一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毛耀庭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后,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
以下决议:
    一、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
及摘要》。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
    监事会对公司2005年度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的管理
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规范运作,认真执行股
东大会的各项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不定期地对公司财务、业务及公司重要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并对公司年度各类财务报表、年度决算方案进行审核,同时对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审查,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审计报告公正、客观、真实、可靠。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05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程序合法,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实际投入海南洋浦海发面粉加工厂22,950万元,30万头商品猪生产基
地项目16,000万元,海南文昌鸡育种生产基地项目4,000万元,海南爱华汽车广场项目
5,000万元。
    4、2005年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等程序规范合法,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或
造成资产流失的情况。
    5、2005年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详见附件)
    第二至第五项审议通过的议案需提交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六年三月九日

    附件:《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新《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修改第五条
    原为:"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现修改为:"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修改第十四条
    原为:"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
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 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并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七)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修改第十六条
    原为:"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现修改为:"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会议通知
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序号顺延,其他条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