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3 证券简称:*ST托普 公告编号:20060411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案件的受理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4月4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 处(以下简称:信达成办)诉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碳)和四川托普软件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资料。 二、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3年6月25日,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与东碳签订编号为"ZP03060046"的《借款合 同》,约定借款2972万元,借款期限从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5月24日。同日,托普软件与 自贡中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东碳在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5月24日期间的借 款提供2972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东碳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 2004年6月25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信达成办,为此,信达成办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 求东碳和托普软件偿还此款本息。 信达成办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东碳偿还所欠的2972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截至2005年12月20日为 3,647,830.84元,从2005年12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逾期还款规定计付逾期利息、复利至本息 付清时止); 2、要求托普软件对东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东碳和托普软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将于2006年5月18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三、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因公司在与自贡中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同时,东碳以土地 使用权2207.52万元、厂房980万元、机器设备1081.36万元,合计4268.88万元,向托普软件 提供反担保。故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详情请见公司2003年7月1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28号《传票》; 3、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306018) 4、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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