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3 证券简称:*ST托普 公告编号:20060422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 行(以下简称:工行滨江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中有1900万元尚未归还,本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对此案判决如下:托普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工行滨江支行偿还本金3,854.875603万元及其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借款合 同》约定计算,合同期满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支付,并扣除托普集 团已经支付的利息,利息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托普集团到期不偿还上 述欠款,由托普软件在1,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倍特)在1,541.950241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普软件、 成都倍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案件受理费24.94万元,由工行滨江支行承 担9.976万元、托普软件承担7.482万元,成都倍特承担4.988万元。一审宣判后,成都倍特集 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2004)川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在审理过 程中,工行滨江支行将将部分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中 长成办),后中长成办请求变更原告诉讼主体,即将工行滨江支行变更为中长成办。 详情请见 2004年6月9日、12月11日及2005年8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4月20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托普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长成办返还借款本金3854.875603万元及其利 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合同期满后的利息按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2004年6月17日止以3900万元借款本金 为基数计付,2004年6月18日起以3854.87560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如托普集团到期不偿还上述欠款,由托普软件在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的范围内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由成都倍特在8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普软件、成都倍 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94万元,由中长成办承担2.47万元,托普集团承担12.47万元, 托普软件承担6万元,成都倍特承担4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4万元,由中长成办承担2. 47万元,托普集团承担12.47万元,托普软件承担6万元,成都倍特承担4万元。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2、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406029、200412073及2005年8月31日中报); 3、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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