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G老窖 公告编号:2006-2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本人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或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及《泸州老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泸州老 窖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泸州老窖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泸州老窖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泸州老窖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泸州老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 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泸州老窖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泸州老窖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 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 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泸州老窖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 (本页无正文,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任晓善 郝珠江 罗孝银 2006年6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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