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老 窖: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2006-06-06 06:42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G老窖     公告编号:2006-2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本人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或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及《泸州老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泸州老
窖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泸州老窖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泸州老窖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泸州老窖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泸州老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
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泸州老窖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泸州老窖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
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
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泸州老窖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
    (本页无正文,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任晓善 郝珠江 罗孝银
                             2006年6月 4日